参观者守则

前言 

这些使用和使用规则决定了柏林DDR博物馆有限公司Karl-Liebknecht-Str. 1, 10178 Berlin 由董事总经理Gordon von Godin和Quirin Graf Adelmann vA作为德国代表, 和DDR博物馆展出期间的自然人和法人(“参观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参观者通过购买门票和/或进入DDR博物馆的场所表明知悉并接受参观者守则。

§1参观以及馆内相关守则 

(1) 参观者必须遵守监督人员的指示。监督人员有权随时要求参观者出示门票。

(2) 博物馆领导单位拥有记录参观者图像或声音的所有权,可用于演示和广告目的等。记录可以被永久保存。使用录音的唯一权利归属博物馆。

(3) 在盗窃的具体怀疑的情况下,博物馆的工作人员有权检查可疑的游客,博物馆人员有权搜索这位访客的手袋。

若没有具体的嫌疑,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防盗警笛拉响,博物馆的工作人员有权检查游客手袋。

(4) 违反这些规则的来访游客,博物馆领导单位可以禁止对方入内。

§ 2 费用 

(1) 入场费按照收费表通知,收费表公告于收银台处。

§ 3 参观行为 

(1) 参观者有义务对展品和收藏物品尽最大能力爱护。 

(2) 商业照片,录像和录音以及任何广告措施只有经管理层书面批准并支付费用后方可进行。费用金额相当于联邦新闻形象代理协会和图像档案e.V.(BVPA)的图像费用。如果发生违规行为,每次侵权赔偿均需支付500欧元的罚款。

(3) 访客的行为方式不得阻碍,骚扰或骚扰其他访客。在博物馆参观期间,手机应该关闭。

(4) 儿童和青少年的团体,特别是学校班级,只允许在照护人的陪同监督下进入博物馆。参观期间,必须以团体的行式行动。 

(5) 禁止在展览室吸烟,点火以及夹带食物和饮料都不被允许。禁止携带动物入馆。

§ 4 责任归属 

(1) 博物馆的参观需自担风险。除非采取故意或严重疏忽行为,博物馆、其雇员和代理人对财产损失免责。

(2) 责任归属项目(1)在博物馆入口区域有清晰明显的公开告示。

§ 5 访客责任 

(1) 访问者对個人造成的损害负责。 法律代表对由被代表方造成的损失负责; 特别是父母要为他们的孩子负责。

§ 6 失窃保险费 

(1) 若因游客造成盗窃或损坏财产,博物馆領導單位得提供最高100欧元的獎金,以获取追查事件相關信息。

§ 7 视频监控 

(1) 通过视频系统监控整个博物馆区域,以保护展品,特别是防止损坏和盗窃。

(2) 获取的图像数据只能在DDR博物馆内的独立系统中处理,而不能传输给其他人。 在发生犯罪时,图像数据会传送给相关执法机构。

§ 8 失物 

(1) 博物馆内拾获的物品必须立即交给收银员。 “民法”(BGB)的规定对遗失财产的进一步处理作了规定。

§ 9 生效 

(1) 这些访客和使用规定于2006年7月14日生效。费用表属于参观者条例的一部分。